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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吴璘、黄玕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吴璘,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黄玕麟,女,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吴璘、黄玕麟、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公司有货款450万元。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公司的货款450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