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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钱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957739-3。法定代表人:强成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玉,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31#108室。经营者:徐定华,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弋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3元,减半收取12561.5元,由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国廷斌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代理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