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广西远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甘聪祥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远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甘聪祥,杨干宁,周娥清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育,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陆庆标、董俏俊,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远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聪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甘聪祥。被告杨干宁。被告周娥清。原告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甘聪祥、杨干宁、周娥清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电费全部缴纳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拖欠的电费全部缴纳完毕,原告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7元,减半收取5233.5元,由原告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曾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