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宏生与被申请人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宏生,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41号申请人董宏生,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山,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卫东,男,48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董宏生与被申请人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宏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卫东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5.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5万元。担保人于秀兰、张云艳、张云凤以其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卫东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5.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于秀兰、张云艳、张云凤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