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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卫丹与方恭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丹,方恭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吴卫丹。被告:方恭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丹与被告方恭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吴卫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