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卫丹与方恭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丹,方恭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吴卫丹。被告:方恭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丹与被告方恭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吴卫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