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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树侠与马然、白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侠,马然,白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侠,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秀安,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然,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凤艳,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山,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农民。上诉人杨树侠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树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秀安,被上诉人马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凤艳、黄少山,被上诉人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5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陈 连 刚审 判 员 朱 菊 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