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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资珍与被告谭永香、黄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资珍,谭永香,黄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160号原告李资珍。被告谭永香。被告黄娴,系被告谭永香之女。本院受理原告李资珍与被告谭永香、黄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两被告名下位于资兴市鲤鱼江水岸豪庭C区X栋XX楼的房产,保全价值12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资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谭永香、黄娴名下位于资兴市鲤鱼江水岸豪庭C区X栋XX楼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