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03-2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土路15号。法定代表人:桑振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瑞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