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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潘明与李勇、付雯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李勇,付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潘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勇,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付雯,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勇、付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勇、付雯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潘明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1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勇、付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7,4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