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歆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林歆祺。委托代理人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平安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斌,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0304元、施救费3856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091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内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一、2015年5月20日01时30分许,曹鼎驾驶冀G×××××小型客车,沿东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茶榆路出口匝道时,因超速行驶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将车辆驶入道路对向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是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驾驶人曹鼎负事故全部责任。二、事故车辆冀G×××××小型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林歆祺,新车购置价为249800元。三、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49800元的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率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以下要素有异议:一、车辆损失200304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价格鉴定报告书一份佐证。被告对此证据提出异议:1、进行鉴定时未通知我公司人员到场;2、价格鉴定报告书没有附车辆拆解照片,鉴定结论是缺乏客观公正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核实,原告向法庭提出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经本院委托,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后,已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鉴定时对车辆进行了拆解并照相记录。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价格鉴定报告书在计算车辆损失时计算公式为:“(249800元+21350元附加费)×96%综合成新率-60000元残值=200304元”,原告以新车购置价249800元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被告也据此予以承保,附加费并不在保险范围内,故在计算车辆损失时应以新车购置价为基数,不能以“新车购置价+附加费”为基数,故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为:179808元(249800元×96%综合成新率-60000元残值)。二、施救费3856元:原告向法庭提交张家口市桥东区万顺汽车修理厂出具的施救费发票一张佐证。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施救费发票出具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施救费发票真实有效,被告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支出施救费3856元。三、鉴定费5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鉴定费票据一张佐证。被告保险公司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是为查明原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歆祺车辆损失179808元、施救费3856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88664元;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林歆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林歆祺承担21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20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光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