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志彬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38号罪犯李志彬。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熟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志彬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李志彬原住地司法局出具评估结论意见:李志彬具备社区矫正环境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志彬,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5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6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又查明,罪犯李志彬原住所地常熟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虽然认为罪犯李志彬具备社区矫正环境条件。但是该调查评估意见同时认为,该犯及其家庭与受害者家属的赔偿尚未完全履行,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社区矫正存在一定风险。另,原审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志彬家属对被害人作了部分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常熟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彬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是考虑到该犯尚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亦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等因素,故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彬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