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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文小玲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文小玲

案由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80-1号原告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充,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小玲。被告文小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东林,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美茜,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企��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了(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文小玲名下60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了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新塘城凤凰支行36×××63账户的银行存款725.12元,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了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新塘支行36×××03账户的银行存款194991.84元,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了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广州新塘支行39×××18账户的银行存款0元,于2015年7月16日冻结了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新塘永和支行36×××77账户的���行存款577.18元。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工商银行广州新塘永和支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显示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28日在该行36×××77账户内存款余额为6000184.93元。现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新塘凤凰城支行36×××63账户内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申请解除对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新塘支行36×××03账户内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申请解除对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广州新塘支行39×××18账户内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且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新塘凤凰城支行36×××63账户内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新塘支行36×××03账户内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广州新塘支行39×××18账户内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