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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17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仝海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