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川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42号罪犯梁川,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7)营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梁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他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梁川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辽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1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8月1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1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梁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梁川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川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