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军华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军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478号罪犯徐军华。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3月18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军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刑二终字第0058号刑事裁定,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29日经本院(2014)徐刑执字第007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42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纳15000元。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军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军华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十四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