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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衬枣园信用社与陈华宁、张喜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衬枣园信用社。住所地:冀州市周村镇枣园村。被执行人陈华宁。被执行人张喜民。本院在依据(2013)冀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衬枣园信用社与陈华宁、张喜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3)冀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广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