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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四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诉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王学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四初字第52-1号原告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新义,经理。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董事长。被告王学卿,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王学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学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叶县,该案应移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第二被告王学卿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叶县,该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学卿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叶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晓旭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