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与木李镇张洛吾村委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青县城黄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局长。被执行人:高青县木李镇张洛吾村委会。住所地:高青县木李镇张洛吾村。法定代表人:张军,主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青县木李镇张洛吾村委会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木李镇张洛吾村委会违法占地问题由木李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案件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执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祯代理审判员 李 向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