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会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会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52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喻峰。委托代理人刘顺。被告王会娥,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会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