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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71号罪犯吴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京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尚未退赔的赃款九百八十六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健,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健,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健,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2014年5月、2015年4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吴健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镇民政办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健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吴健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用。鉴于罪犯吴健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