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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王国强,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献红,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德民,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