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鋹涛诉被告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鋹涛,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梁鋹涛,男,1998年7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欧阳春鹤,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锦烽,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周品树,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代表人吕监常,该医务室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鋹涛诉被告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鋹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鋹涛撤回对被告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良映人民陪审员 冯金山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