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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鋹涛诉被告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鋹涛,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梁鋹涛,男,1998年7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欧阳春鹤,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锦烽,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周品树,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代表人吕监常,该医务室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鋹涛诉被告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鋹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鋹涛撤回对被告周品树、大冶市民主街居委会医务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良映人民陪审员  冯金山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