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学勇与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德龙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刘学勇,个体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东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职务:总经理。被告天津开发区德龙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欣园新村41号4门5224号。法定代表人张睛,职务:经理。原告刘学勇诉被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德龙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强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田伯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