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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玉华宇佩祥塑胶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华,枣阳市佩祥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86-3号申请执行人蔡玉华。被执行人枣阳市佩祥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永祥,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蔡玉华与佩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佩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佩祥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枣阳市佩祥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即双螺杆挤出机65主机二台、51主机一台、混合机一台、破碎机一台、牵引机二台、定型台二台、切割机二台、翻料机二台予以就地查封、扣押。由佩祥公司负责看管。限佩祥公司自上述机械设备被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机械设备,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