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文彩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43号罪犯陈文彩,曾用名陈文峰,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镇经刑初字第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剩余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文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文彩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文彩,在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2014年4月、2015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7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陈文彩未能完全履行财产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