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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巩曰勇与张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曰勇,张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巩曰勇,X年X月X日出生,胜利采油厂胜采作业大队职工。被告张卫强,X年X月X日出生,胜利采油厂胜采特车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曰勇与被告张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