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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即执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墨市五州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五州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316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五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庆,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永杰,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五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2)即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