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道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47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道圳,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务工,家住晋江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圳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道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某2(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盗窃7起,已查明的赃物价值16457元。具体事实如下: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荣发窜至晋江市磁灶镇中瑞阳光豪庭小区2号楼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吴某1价值4481元的闽C×××××号摩托车。2.2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荣发窜至晋江市磁灶镇中瑞海西新城小区6号楼35号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2价值2037元的闽C×××××号摩托车。3.3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某2窜至晋江市紫帽山半山腰,砸破闽J×××××号轿车车窗,盗走被害人陈某1放在车内一只背包内有一部神舟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均无法估价)。4.3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某2窜至晋江市新城小区新城冠超市停车场入口,盗走被害人苏某一辆本田牌摩托车(无法估价)。5.3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荣发窜至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灵秀家园小区7号楼2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翁某1一辆本田牌摩托车(无法估价)。6.3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荣发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宝龙豪苑小区15栋楼梯间,盗走被害人吴某3价值5817元的闽C×××××号摩托车。7.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道圳伙同陈荣发窜至晋江市梅岭街道蔡厝社区阳辉华庭小区8号楼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洪某1价值4122元的闽C×××××号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道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吴某1、吴某2、陈某1、苏某、翁某2、吴某3、洪某1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道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道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道圳多次盗窃,主观恶性较深,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道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道圳退赔被害人吴某1、吴某2、吴某3、洪某1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481元、2037元、5817元、4122元,并退赔被害人陈某1、苏某、翁某2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经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