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谭永刚、代秀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谭永刚,代秀华,刘艳祥,王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孙晖,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谭永刚。被申请人代秀华。被申请人刘艳祥。被申请人王兴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永刚、代秀华、刘艳祥、王兴云(2013)坊黄商初字第52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399459.24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坊黄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德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