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碧青与邹相刚、张桂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碧青。被执行人邹相刚。被执行人张桂莲(曾用名:张秀芬)。申请执行人王碧青与被执行人邹相刚、张桂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返还购房款32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