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刘宝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刘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地址本区迎宾西街460号。法定代表人陈广权,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宝珍,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本区乌金山镇峪头村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4)105号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刘宝珍发出(2015)榆法执字第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宝珍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刘宝珍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前腾空位于本区乌金山镇峪头村2.5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勇执行员 白雪峰执行员 朱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美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