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163,住珠海市斗门区,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任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7X,住珠海市斗门区,现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3元,减半收取330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文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