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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27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