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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骆华林与蒋金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华林,蒋金良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骆华林。委托代理人蒋国忠(受骆华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金良。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华林与被告蒋金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华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骆华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骆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