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王传荣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6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传荣,男,1965年2月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服刑。本院根据(2014)成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执行被执行人王传荣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一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王传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没收王传荣个人财产五万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