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姜爱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47号罪犯姜爱云,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爱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姜爱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阴历9月21日,姜爱云从蒋开枝手里购买一女婴后,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09年7月份的一天,姜爱云从蒋开枝手里购买一女婴后,又于7月16日将此女婴卖给了尹三女,尹三女伙同张楼村在出卖此女婴时被抓获。2010年4月份的一天,姜爱云从蒋开枝手里购买一男婴后,将此男婴转卖给尹三女,尹三女于2010年4月19日出卖此男婴时被抓获。罪犯姜爱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该犯右下肢小儿麻痹后遗症,轻度运动障碍。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爱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爱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