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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亚伟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11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亚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思妍、严露露,均系该司职员。被告:张亚伟,住山西省孝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