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锡尧与马锡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尧,马锡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408号原告马锡尧,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锡全,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雄业,1978年11月7日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锡尧与被告马锡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锡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锡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锡尧负担。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