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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2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以支付开票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17份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晓涵服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1,345.1元,其中税额合计85,921.92元,上述发票均交由上海霞丽时装有限公司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前,被告人杨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张某甲、丁某某、陈某、张某乙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8万余元被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退缴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晓峰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