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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强杨骁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杨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张强,男,生于1988年7月15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杨骁,男,生于1988年4月2日,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杨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潇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