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117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重庆财富中心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汤伟,总经理。被告夏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号同心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睿人民陪审员 陈 明 英人民陪审员 崔 元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楚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