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政与雷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政,雷广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周政,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九江市庐山区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建初,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九江市庐山区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系原告周政之父。被告雷广训,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周政与被告雷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洪文、江元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政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广训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政诉称:2013年12月份,被告雷广训在九江市京九大市场鸿昊粮油商行老板原告周政处购买大米,大米货款共计5820元。被告雷广训向原告周政出具欠条两张。因被告至今尚未归还货款且电话已经换号,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货款582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大米货款共计5820元。被告雷广训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雷广训在瑞昌市经营瑞昌光明超市。原告周政在九江市经营鸿昊粮油商行。因生意需要被告雷广训多次在原告周政处赊购大米。双方的交易习惯是,被告在赊购大米时清偿上批次赊购的大米货款。2013年12月份被告雷广训又在原告处赊购了5820元的大米,并向原告周政出具了欠条,但被告一直拒不偿付该大米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大米货款5820元。本院认为:被告雷广训在原告周政处购买大米,原告周政按照双方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雷广训也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至今未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大米货款58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广训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政货款人民币5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广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陈洪文人民陪审员 江元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