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29号原告:许某,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韦,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