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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缪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务农。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缪某二次传唤不到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缪某身患××,崇仁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由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崇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缪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被村民推选为村民代表,就“高坑山场”权属,多次到县、市、省有关部门上访,一直未得到解决。2014年4月5日前,缪某等四位村民代表商议,于清明节至该山场破坏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苗木,以引起上级重视,清明节下午2时许,缪某、陈某甲一同纠集陈某丙、陈某乙、刘子英等20多位村民,窜至该山场毁坏苗木。被推拔红叶石楠球苗1060株、精品桂花幼苗980株、桂花大苗47株、枇杷苗150株;踩踏桃杏李苗15株。苗木总价值9043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丙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缪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伙同他人,纠集多人毁坏苗木2252株,价值人民币9043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缪某辩称,其未喊人上山拔树苗,他只拔了6棵树苗,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缪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被村民推选为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沙源组村民代表,就王铁村“高坑山场”权属,多次到县、市、省有关部门上访,一直未得到解决。2014年4月5日前,缪某等四位村民代表商议,于清明节至该山场破坏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苗木,以引起上级重视。清明节下午2时许,缪某、陈某甲到村各家各户叫人,共纠集陈某丙、陈某乙、刘子英等20多位村民,窜至该山场苗圃推、拔、踩踏苗木。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勘察,被推拔红叶石楠球苗1060株、精品桂花幼苗980株、桂花大苗47株、枇杷苗150株;踩踏桃杏李苗15株,共计2252株。经崇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苗木总价值人民币9043元。另查明,2014年4月14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缪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立案侦查,根据侦查情况,于2014年4月23日将缪某依法传唤至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同日将缪某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与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沙源组村民达成协议,对被告人缪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014年5月4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缪某经二次书面传唤不到案。2015年9月14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缪某刑事拘留,因缪某身体患××,崇仁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乙(红润公司董事长)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红润公司向六家桥乡王铁村湖头组租赁了“高坑”山场。2013年3月份,缪某到公司说不准在“高坑”山场平整土地,并说这个山场是沙源组的,说如果公司在“高坑”山场栽树苗就会被毁掉。这次被拔毁的树苗有桂花大苗、桂花小苗、红叶石楠、桃杏李、枇杷苗。2、证人陈某甲(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沙源组组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红润苗木公司向湖头组租下“高坑”山场,但他和几个村民到县档案馆查资料,发现该山场属于他们沙源组。他们于2012年3月份的时候找到红润苗木公司的赵老板,说山场是他们组的,公司不能去山场翻土,要等林业局的人来解决,但红润公司还是在山上栽了树苗。2013年,村民选了他和缪某、陈某乙、陈某丙四人为村民代表,负责解决“高坑”山场纠纷。他们多次到县、市、省有关部门要求解决,一直未得到答复。2014年清明节前几天,他们四人商议如何引起上级重视来解决这事,大家就提出拔红润公司栽种在“高坑”山场的树苗。清明节那天(4月5日)下午,缪某邀他一起去各家各户叫人上山,于是他就和缪某二人到各家各户叫人,他们二人讲好每家的老人和小孩去,免得二村出现打架的事。村里去拔苗的有他和缪某、他老婆杨茶兰、陈发清、陈毛清、陈某丙、杨清娥、黄英桃、熊年秀、陈建清、陈某乙、缪爱兴、缪兰兴、缪辉兴的老婆艾冬娥、陈某丁的老婆刘子英,还有几个不记得,一共叫了二十几个人。后来他叫村民不要拔太多的苗子,合适就可以了。他看到山上的一些桂花树苗、小树苗及一些不认识的树苗被拔了。3、证人吴某(红润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他发现公司山场栽的树苗被拔倒了,其中精品桂花苗980棵左右、桂花树47棵、红叶石楠球1060棵、枇杷树苗200棵左右、桃杏李苗20棵左右,被毁面积40-50亩,位置集中在公司北边苗场。他随后报警。后六家桥乡王铁村湖头组村民和该村组长、沙源村组长来了。沙源村的组长说树苗是沙源村村民拔的,这个山场是他们村的。他听说湖头村和沙源村对这个山场有纠纷,公司董事长说这个山场是向湖头村租的。4、证人谭某(六家桥乡王铁村湖头组组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6日中午,他和乡干部、村书记、沙源村组长等人到“高坑”山场解决该山场纠纷,发现山场栽种的树苗被拔起来,沙源组组长当场讲这些书苗是沙源组村民拔的。5、证人周某(红润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沙源村队长、缪某等四五人来到公司,说“高坑”山场沙源村也有份,要公司不要在这个山场经营,2014年元月份,公司在“高坑”山场栽树,缪侧人等四五人来到公司,说要挖掉公司栽的树。2014年4月6日上午,公司值班人员打电话告诉他公司的树苗被人拔了。被拔的树苗都是2014年新栽的,有桂花大苗、桂花小苗、红叶石楠、桃杏李、枇杷苗。6、证人陈某丁(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沙源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4年清明节那天下午3时许,他村组长陈某甲、缪某到他家,缪某说“各家派一人去高坑山场将红润公司的树苗拔毁,上面领导就会派人来解决山场纠纷,如果不去的话,你不要来分钱”。陈某甲说“每户都要去一个人,男的不在就女的来,各家都要去一个人。他因为身体不好,他老婆刘子英就去了。他老婆得了个把小时就回来了,对他说“拔了些大的桂花树,一些小的苗子”。上山的路正对着他家门口,他坐在家门口一直看他们上山,村里去山场的有陈某甲、缪某、陈发清、陈毛清、陈某丙、杨清娥、黄英桃、熊年秀、陈建清、陈某乙、缪爱兴、缪煇兴等人。7、证人陈某乙(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沙源组村民)的证言证实:沙源村和湖头村对“高坑”山场的权属纠纷是2013年3月份开始的,他们到县、市、省相关部门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他是村里解决该纠纷的四个代表之一,另三个是陈某甲、缪某、陈某丙,商议解决纠纷的事都是在队长陈某甲家里。2014年清明节当日中午,他和队长陈某甲在他家喝酒,缪某到他家说下午村里人都要去拔苗子,在家的一家一个,要他也去,不然上级部门不会尽早来解决纠纷,并说陈某甲是队长,也要去叫人上山拔苗子。陈某甲听后就也到各户喊人去了。村里到山上拔树苗的有二十多个人,他也到拔。8、证人陈某丙(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沙源组村民)的证言证实:沙源村和湖头村对“高坑”山场权属有纠纷,他们到县、市、省相关部门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2014年清明节前几天,村民来到队长陈某甲家,一些人说到“高坑山场”拔红润公司的苗子,第二天缪某到村里喊人拔苗子。清明节当日下午二点钟的样子,他和队长陈某甲在陈某乙家喝酒,缪某到陈某乙家说下午村里人都要去拔苗子,在家的都要去,一家去一个,意思是要他也去,然后就把陈某甲也喊出去了。缪某后又到各家各户喊人去了,村民基本上是缪某喊的。后陈某甲、缪某及村民到山上拔树苗,他也到拔。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山地租赁合同、崇仁县林权证(编号C360604318187)证实: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大队湖头村与赵某乙签订山地租赁合同,湖头村将登记在该村名下的“高坑”山场、“榨山”山场出租给赵某乙经营,租赁期限35年。10、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勘验地点为六家桥乡王铁村湖头组高坑山场(红润苗木种植基地)。现场分为三块,其中一块栽有红叶石楠和桃杏李、面积约10亩,被拔毁红叶石楠1060株,桃杏李15株;一块栽有精品桂花苗,面积约10亩,被拔毁约980株;另一块面积约3亩,栽有枇杷苗,被拔毁约150株。在被毁的红叶石楠苗场周边栽有桂花(状元红)大苗,被毁47株。现场脚印乱杂,无法提取。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11、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委会湖头村小组毁坏圃地苗木现场勘察报告证实: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勘察,推算出被毁坏圃地苗木总面积24.2亩(其中红叶石楠10.9亩,精品桂花10.3亩,枇杷3亩)。总株数株,其中桂花大苗47株,红叶石楠球1060株,精品桂花小苗980株,枇杷150株,桃杏李15株。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崇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苗木价值人民币9043元。13、申请书(缪某2014年3月28日所写)证实:缪某以沙源村村民代表身份,向有关部门反映“上高坑”、“高坑”、“石包上”等山场系沙源村所有,而林业部分却登记在湖头村名下,要求有关部门更正山场权属。14、江西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转办单证实:缪某等4人来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上访,反映在山林权属关系未明确前,对方在开发利用问题,请崇仁县信访局接待处理。15、摘录崇仁县二区严陂乡土地房产证存根证实:“高坑山”、“石包山”等山场原登记属东坑村。16、保证书证实:沙源村全体村民承诺不再就沙源村与湖头村山林纠纷一事越级上访,保证人为缪某、陈某甲等沙源村村民。17、协议书、谅解书证实:红润公司与六家桥乡王铁村沙源组达成协议,沙源村与湖头村就“高坑山、石包山”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红润公司对缪某等人带领村民拔毁红润公司树苗之事予以谅解。18、司法人员体检材料、暂不收押通知书证实:2015年9月14日,缪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由办案民警带往崇仁县人民医院体检,影像检查发现:1、两侧肺结核,并左上肺结核瘤?2、心影增大动脉段突出。心电图检查示:1、异位心律。2、心房纤颤伴快速型心室率(平均心室率143次),有××史。崇仁县看守所根据有关规定,暂不收押缪某。19、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记载:缪某被检测有××:二尖瓣重度狭窄并轻度关闭不全及瓣膜钙化;主动脉瓣轻中度关闭不全并右冠瓣钙化;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左室收缩舒张功能减退;心包腔微量积液。20、归案情况说明、传讯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4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甲、缪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立案侦查,根据侦查情况,于2014年4月23日将缪某依法传唤至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同日将缪某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释放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缪某经二次书面传唤不到案。2015年9月14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对缪某刑事拘留,因缪某身体患××,不予收押,同日将缪某取保候审。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缪某于1957年11月17日出生,案发时已成年。22、被告人缪某供述:2013年3月份,红润苗木公司在“高坑”山场、“石包山”山场整理土地,他们村里到与红润公司交涉此事。红润公司称土地是公司向湖头村租的。于是他就带几个村民到县档案局查找土地证,发现“高坑”山场、“石包山”山场(部分)是属于他们沙源村的,故他多次到县、市、省里反映此事,但一直未得到解决。村民选了他和队长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四个代表解决此事,开支也是各家各户出,到目前用了八、九千元,每户200多元,陈某甲管钱,他记账。清明节前几天,他到县法制局,讲“最好要在清明节前解决这个纠纷,不然的话山上会出现什么事就不好说了”。2014年清明节那天下午,他和陈某甲二人分头在村里喊人去“高坑”山场拔树苗,他喊了他哥缪兰兴(其老婆余银娥到)、陈毛清(其老婆裴仉球到)等几户人家,有些人是队长喊的,还有些是自己去的。他是跟着村民后面去的,因为要喊人,所以在后面,他到山上时村里人已经在拔树苗,他也拔了六棵树苗,他当时还对村里人讲:“可以了,只是意思到了就算了”,当时队长也是这么讲的。所以他们在山上拔树苗只得三十分钟的样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缪某辩称,其未喊人上山拔树苗,他只拔了6棵树苗,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缪某于2014年4月5日清明节当天喊村民上山拔树苗一事有其村小组长陈某甲、本村村民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人缪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到喊村民上山拔树苗,上述证据亦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缪某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纠集多人破坏生产经营,毁坏苗木2252株,价值人民币9043元,其行为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某已取得被害方谅解,且身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华审 判 员  华天和代理审判员  周丽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