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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X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苏XX,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XX,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苏X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苏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苏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X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