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539-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臧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徐华易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539-1549号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座11楼。法定代表人王何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达宇,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易等十一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军,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华易等十一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达宇,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离职时间、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一。二、劳动合同:原告与各被告均签订有劳动合同。三、拖欠的工资:原告拖欠各被告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本院根据各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提交的“欠薪证明”、“薪资总额说明”对拖欠工资的数额予以认定(详见附表二)。原告主张在向各被告出具“欠薪证明”和“薪资总额说明”后仍陆续向各被告发放部分工资,未足付的工资应为“欠薪证明”和“薪资总额说明”所记载的数额减去已支付的部分。因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系列案件中,被告均系主动辞职,辞职信是在原告公司办公电脑系统的模板上所填写,其中“离职原因”一栏是在既定的选项中勾选,选项中并无“欠薪”一项,有半数被告选择的离职原因是“薪酬福利”,其他被告选择的是“更好的工作机会”、“家庭问题”等,还有一名被告未在“离职原因”一栏勾选。各被告均主张自己是因原告拖欠工资而辞职,但因辞职信的模板中没有“欠薪”一项可供选择,故其勾选的内容与本意不符。本院认为,各被告的辞职信是在原告公司办公电脑系统的模板上填写而成,“离职原因”一栏中确无“欠薪”一项可供选择,加之原告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故本院采纳各被告的主张,认定各被告系因原告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原告依法应当向各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五、劳动仲裁情况:各被告分别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部分被告的年终奖。深南劳人仲案[2015]258-268号仲裁裁决的内容为:1、原告支付各被告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12159元,数额详见附表一;2、原告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89000元,数额详见附表一。六、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各被告支付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2、原告无须向各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3、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华易等十一人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的工资,数额详见附表二;二、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华易等十一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三、驳回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55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每案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小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运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