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永春申请执行时福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春,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福美,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永春申请执行时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找不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