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东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5)泰刑执字第1081号罪犯李东,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作出(2010)泰山刑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东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撤缓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300元。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五日作出(2011)泰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撤销量刑,以强奸罪判处李东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撤缓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自2011年6月1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假���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李东,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57.3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缴纳罚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