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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一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戴斌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刑一终字第22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斌,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初中文化,梦趴娱乐会所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万达星城东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03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06年3月21日被保外就医;2008年3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未执行的刑罚二年一百七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戴斌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其住所。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戴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斌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林 柠代理审判员 李俊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