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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徐某某、林某乙、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徐某某,林某乙,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林某甲,住德惠市。被告徐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林某乙。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徐某某、林某乙、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2014年9月29日,原告父亲林长会因交通事故死亡,要求与三被告共同分割林长会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等。被告徐某某为林长会妻子,被告林某乙为林长会与徐某某婚生子,被告李某某为林长会母亲。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起诉,应提供被告徐某某、林某乙、李某某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于被告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00元,返还原告4238.00元。邮寄费144.00元,返还原告144.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周淑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